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,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,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章的规定,我委组织拟定了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了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的主要违法行为、执法依据、违法程度和裁量基准。按照有关规定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,如有意见或建议,请于2025年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委。一、******。
二、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:022—******(工作日9:00-11:00,14:00-16:00)。
******委员会政策法规处(邮政编码:30017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建议”字样。
感谢支持!
附件:1.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征求意见稿)
2.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征求意见稿)
3.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》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起草说明
二、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:022—******(工作日9:00-11:00,14:00-16:00)。
******委员会政策法规处(邮政编码:30017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建议”字样。
感谢支持!
附件:1.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(征求意见稿)
2.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征求意见稿)
3.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》《海委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起草说明